《民法典》继承编核心要点解析
一、法定继承顺序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23条,继承开始后按以下顺序继承:
- 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
- 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
- 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
二、继承权丧失情形
下列行为将导致继承权丧失(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125条):
-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
- 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
- 伪造、篡改或销毁遗嘱
- 以欺诈、胁迫手段取得遗嘱
三、代位继承规则
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(第1128条)。
代位继承条件 | 法律后果 |
---|---|
被继承人子女先死亡 | 由孙辈等直系晚辈血亲继承 |
需有合法遗嘱 | 以遗嘱为准,但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份额 |
四、遗嘱形式要求
有效遗嘱形式包括:
- 自书遗嘱(需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日期)
- 代书遗嘱(需见证人2人以上)
- 录音遗嘱(需全程录音录像)
- 口头遗嘱(紧急情况下)
- 公证遗嘱
(注:遗嘱见证人不得为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或遗产处理人)
转载请注明出处: 厦门号
本文的链接地址: http://m.beforetime.org/post-18163.html
最新评论
暂无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