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险人不得重复索要被保险人资料的法律指引
一、法律依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二十三条及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二条,保险人需一次性完整收集必要资料。重复索要行为违反诚信原则,被保险人有权拒绝提供。
二、常见违规情形
- 重复提交医疗证明(如三次以上要求同份诊断书)
- 补充健康告知(已明确告知后仍要求重复说明)
- 要求重复提交收入证明(超过合理核保周期)
三、被保险人权利
1. 索要书面说明:要求保险人出具《重复资料清单》并加盖公章
2. 提供替代材料:如已提交公证过的证明文件
3. 申诉渠道:向银保监会投诉(12378)或申请仲裁
四、处理建议
保险人行为 | 被保险人应对 |
---|---|
要求重复体检 | 提供近6个月有效体检报告 |
索要原始病历 | 出示已提交的病历复印件(附公证章) |
补充财务证明 | 提交银行流水+收入税单交叉验证 |
五、注意事项
涉及《保险条款》约定补充材料的,以条款载明周期为准(通常不超过180天)
超过两次无理索要的,可主张保险费减半或解除合同
重要文献:《保险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一条,《关于规范保险机构数据收集使用的通知》(银保监发〔2021〕15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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