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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允许保险人反复向被保险人索要资料

分类:起名知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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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人不得重复索要被保险人资料的法律指引

一、法律依据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二十三条及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二条,保险人需一次性完整收集必要资料。重复索要行为违反诚信原则,被保险人有权拒绝提供。

二、常见违规情形

  • 重复提交医疗证明(如三次以上要求同份诊断书)
  • 补充健康告知(已明确告知后仍要求重复说明)
  • 要求重复提交收入证明(超过合理核保周期)

三、被保险人权利

1. 索要书面说明:要求保险人出具《重复资料清单》并加盖公章

2. 提供替代材料:如已提交公证过的证明文件

3. 申诉渠道:向银保监会投诉(12378)或申请仲裁

四、处理建议

保险人行为 被保险人应对
要求重复体检 提供近6个月有效体检报告
索要原始病历 出示已提交的病历复印件(附公证章)
补充财务证明 提交银行流水+收入税单交叉验证

五、注意事项

涉及《保险条款》约定补充材料的,以条款载明周期为准(通常不超过180天)

超过两次无理索要的,可主张保险费减半或解除合同

重要文献:《保险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一条,《关于规范保险机构数据收集使用的通知》(银保监发〔2021〕15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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